facebook

總會介紹



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108.12.25修正109年版)
民國77.10.04內政部台(77)內社字第641047號函准核備
民國83.10.17內政部台(83)內社字第8330724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84.12.18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8434126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88.11.19內政部台(88)內社字第883812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90.11.13內政部台(90)內社字第903491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93.11.18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42732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0.12.05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236698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3.05.0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30156447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3.12.01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30323200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4.12.2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40091978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5.12.01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50083471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8.01.2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008428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9.02.13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002803號函核准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在砥礪會員擁護中華民國政府,溝通國是觀念,貫徹國民革命歷史使命,發揚黃埔親愛精誠校訓及忠貞愛國志節,以聯繫友誼、服務互助、增進校友情感交流,濟助校友遺族,凝聚校友團結向心。
第 三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本會章程所訂之宗旨、任務,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並受其指導與監督。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視校友分佈狀況,得於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及分級組織。
第 五 條   本會尊奉國民革命軍之父先總統 蔣公為本會永久 精神會長。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具體任務如下:
一.加強各軍事院校校友聯繫交誼、服務互助,增加情感交流。
二.濟助校友遺族、關切校友生活與福利,共期共勉,砥礪忠貞愛國志節。
三.荐舉德、術兼具,貢獻卓越之傑出校友表揚之。
四.維護民主法治,鞏固領導中心,促進國家安全與社會進步。
五.擁護中華民國政府,溝通國是共識,加強團結合作,共襄統一大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一. 基本會員:
凡各軍事院校各期、班、隊之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各分(支)機構及分級組織,均為本會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以行使職權。
三.榮譽會員:
各軍事院校現任及歷任院、校長,為本會當然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違背三民主義國策與中華民國國家民族利益者。 二.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過失罪及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參與其他非法組織活動者。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與權。
四.服務與生活照顧。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出席會議。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繳納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籍喪失及恢復:
一.會員言行如有違背本會宗旨與章程第八條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提交大會通過後,註銷或開除其會籍。
二.會員因故喪失會籍,原因消失,得由其本人之申請及會員二人之連署,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恢復會籍。
三.會員受開除會籍或會籍消失,其所繳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監事。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均為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理事中互選十一人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任命副理事長四人,組成理事會,任期均為叁年。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設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由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叁年,負責召集監事會。
理、監事如遇缺額時,由相關院校候補理、監事中,依次遞補之。
理、監事會可各自召開,視需要亦得以理、監事聯席會方式召開之。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時,得依比例選出各軍事院校校友會理事,其比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 十四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 十五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惟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本會得依需要另設委員會或個別委員以協助推行會務發展,其規章另訂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視工作需要置副秘書長若干人,依業務得分設各部,各置主管一人分由副秘書長兼任之,專員若干人,由秘書長就會員中推荐適當人選,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前項工作人員均為常設成員,其任期與理事同。如因故解聘時,亦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 職 權
第 十七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二.議決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章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並執行其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聘免工作人員。
三.提出理、監事候選參考名單。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六.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七.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之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有關紀律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審核年度預(決)算。
五.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六章 會 議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之召開則由理事會之要求,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行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叁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則由副理事長代理主持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由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常務理事會或臨時會議,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其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項籌集之:
一.會員會費:
(一)會員入會:免繳。
(二)常年會費:原則每年每人新台幣壹仟元,依校友個人經濟狀況為之。
二.會員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 則
第 三十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全部剩餘財產,均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一條 各團體會員之組織章程應檢送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或增補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