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108.12.25修正109年版民國77.10.04內政部台(77)內社字第641047號函准核備
民國83.10.17內政部台(83)內社字第8330724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84.12.18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8434126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88.11.19內政部台(88)內社字第883812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90.11.13內政部台(90)內社字第903491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93.11.18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42732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0.12.05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236698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3.05.0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30156447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3.12.01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30323200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4.12.2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40091978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5.12.01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50083471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8.01.2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008428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9.02.13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002803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83.10.17內政部台(83)內社字第8330724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84.12.18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8434126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88.11.19內政部台(88)內社字第883812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90.11.13內政部台(90)內社字第903491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93.11.18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42732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0.12.05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236698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3.05.0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30156447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3.12.01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30323200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4.12.2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40091978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5.12.01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50083471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8.01.25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0084289號函核准修訂
民國109.02.13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002803號函核准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在砥礪會員擁護中華民國政府,溝通國是觀念,貫徹國民革命歷史使命,發揚黃埔親愛精誠校訓及忠貞愛國志節,以聯繫友誼、服務互助、增進校友情感交流,濟助校友遺族,凝聚校友團結向心。
- 第 三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本會章程所訂之宗旨、任務,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並受其指導與監督。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視校友分佈狀況,得於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及分級組織。
- 第 五 條 本會尊奉國民革命軍之父先總統 蔣公為本會永久 精神會長。
第二章 任 務
- 第 六 條 本會之具體任務如下:
- 一.加強各軍事院校校友聯繫交誼、服務互助,增加情感交流。
- 二.濟助校友遺族、關切校友生活與福利,共期共勉,砥礪忠貞愛國志節。
- 三.荐舉德、術兼具,貢獻卓越之傑出校友表揚之。
- 四.維護民主法治,鞏固領導中心,促進國家安全與社會進步。
- 五.擁護中華民國政府,溝通國是共識,加強團結合作,共襄統一大業。
第三章 會 員
- 第 七 條
- 一. 基本會員: 凡各軍事院校各期、班、隊之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 二.團體會員: 各分(支)機構及分級組織,均為本會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以行使職權。
- 三.榮譽會員: 各軍事院校現任及歷任院、校長,為本會當然榮譽會員。
-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一.違背三民主義國策與中華民國國家民族利益者。
- 二.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過失罪及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五.參與其他非法組織活動者。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與權。
- 四.服務與生活照顧。
-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四.繳納會費。
- 第 十一 條 會籍喪失及恢復:
- 一.會員言行如有違背本會宗旨與章程第八條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提交大會通過後,註銷或開除其會籍。
- 二.會員因故喪失會籍,原因消失,得由其本人之申請及會員二人之連署,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恢復會籍。
- 三.會員受開除會籍或會籍消失,其所繳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 織
-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監事。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均為叁年,連選得連任。
-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理事中互選十一人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就常務理事
- 中任命副理事長四人,組成理事會,任期均為叁年。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設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由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叁年,負責召集監事會。
理、監事如遇缺額時,由相關院校候補理、監事中,依次遞補之。
理、監事會可各自召開,視需要亦得以理、監事聯席會方式召開之。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時,得依比例選出各軍事院校校友會理事,其比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 中任命副理事長四人,組成理事會,任期均為叁年。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十四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 一.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 第 十五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惟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其聘期與理 、監事之任期同。
- 本會得依需要另設委員會或個別委員以協助推行會務發展,其規章另訂之。
-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視工作需要置副秘書長若干人,依業務得分設各部 ,各置主管一人分由副秘書長兼任之,專員若干人,由秘書長就會員中推荐適當人選,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 前項工作人員均為常設成員,其任期與理事同。如因故解聘時,亦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 職 權
- 第 十七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二.議決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 三.通過及修改章程。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經費預(決)算。
-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並執行其決議。
-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聘免工作人員。
- 三.提出理、監事候選參考名單。
-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 六.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 七.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之事項。
- 第 十九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有關紀律事項。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三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四.審核年度預(決)算。
- 五.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六章 會 議
-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之召開則由理事會之要求,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 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行之。
-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叁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則由副理事長代理主持之。
-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由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常務理事會或臨時會議,以 上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其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二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章 經 費
-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項籌集之:
- 一.會員會費:
- (一)會員入會:免繳。
- (二)常年會費:原則每年每人新台幣壹仟元,依校友個人經濟狀況為之。
- 二.會員捐助。
- 三.基金之孳息。
- 四.其他合法之收入。
- 一.會員會費:
-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 則
- 第 三十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全部剩餘財產,均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一條 各團體會員之組織章程應檢送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或增補之。
-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